华人建设(吉林)集团有限公司

蛟河市鸿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华人建设(吉林)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81执102号
蛟河市鸿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华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鸿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华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华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蛟河市鸿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租赁费138118.00元。案件受理费3296.00元、保全费1060.00元、公告费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蛟河市鸿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向本院申请的(2020)吉0281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华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蛟河市鸿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租赁费246067.00元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郑佳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