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三道村。
法定代表人:高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劝农镇东风街道98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申,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经开区东环城路。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104民初34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