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华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吉02民终28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199562.9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893元,共计人民币202,455.9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8日与2020年5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劵、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到被执行人华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处长春市宽城区XX小区XX号楼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委托被执行人华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向法院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华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吴保征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5月20日以微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柏森
审判员 韩晓峰
审判员 马丽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