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3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子萌,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人建设(吉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人建设(吉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张吉林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市劳人仲字(2019)20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前述文书后,于2019年6月13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受理了华人建设(吉林)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19)吉0204民初3232号。***申请执行的依据吉林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市劳人仲字(2019)20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