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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闽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闽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邑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昆明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中***家居建材港37号办公楼商业0**7层100号。 法定代表人:浑俊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闽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邑供电分公司、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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