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闽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邑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昆明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中***家居建材港37号办公楼商业0**7层100号。
法定代表人:浑俊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闽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邑供电分公司、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