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102民初85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件共2页,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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