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被执行人: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2)吉01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投...银行存款人民币309046509.14元、执行费376447.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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