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民初8989号 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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