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民初8989号
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