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576号 申请人: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12650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12650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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