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湘城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湘城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凡欣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186号之一

原告:嘉兴湘城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湘家荡旅游度假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84403069G。

法定代表人:姜卫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熠、裘非凡(实习),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5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64844129F。

法定代表人:仲欣

原告嘉兴湘城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湘城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2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952元,由原告嘉兴湘城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红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猛

书 记 员 沈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