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186号之一
原告:嘉兴湘城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湘家荡旅游度假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84403069G。
法定代表人:姜卫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熠、裘非凡(实习),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5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64844129F。
法定代表人:仲欣
原告嘉兴湘城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湘城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2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952元,由原告嘉兴湘城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红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猛
书 记 员 沈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