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24执1780号
本院在执行盐城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9年6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苏高法明传(2019)35号明传,确定以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由我院集中执行。本案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已于2018年7月16日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在移送我院管辖以前,已经符合执行完毕条件,已不属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传所确定的可由我院执行管辖范围,故本院的本次执行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324执17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 波
书记员 沈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