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024号
申请人:盐城市力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钢材市场B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社区汇都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力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力涛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5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力涛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力涛物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