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546江苏利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施甸县由旺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5546号
原告:江苏利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施甸县由旺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利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施甸县由旺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利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利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利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56元,减半收取12428元,由原告江苏利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