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E)。
委托代理人:成刚,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施军,1967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以总额人民币二百万达成和解,余款自愿放弃,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施军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300000元,从2020年8月31日、2021年2月6日前、2021年8月31日前、2022年1月25日前、2022年8月31日前各归还3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23年1月16日前还款,如按期履行,则本案执行结束,如不按期履行,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文书执行。
二、该协议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03执116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周红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