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鲁行申1155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9)鲁17行终20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造成再审申请人50万元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原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责人丁刚挂失存单挪款他用的犯罪行为,丁刚的犯罪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这已由生效的(2016)鲁179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予以认定,该判决也对丁刚违法所得的追缴作出了裁判。丁刚作为原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责人擅自挂失存单并支取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对企业内部而言是职务侵占,对外则使企业构成严重失信。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入菏泽施工登录备案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企业进入菏泽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菏建[2009]111号)第三条的规定,存在违规之处。但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未实际收取丁刚缴纳的50万元,而仅是保存了丁刚名下的50万元存单,该50万元仍在丁刚账户中。因此,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前述违规登录备案行为与再审申请人损失之间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不负有赔偿义务,并无不当。 另外,《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涉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缴纳,再审申请人主张应作广义理解,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结论正确。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晖 审 判 员  韩 勇 审 判 员  蒋炎焱
法官助理  宋海东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