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330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居委会宝华花园1号楼三层(E)。
法定代表人:封书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陈某的遗产1360000元,后本院依法对陈某的遗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现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发生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申请人***、**对其亲属的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若不承担共同偿债之责,则申请人***、**在继承陈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为此,现再次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为华
审 判 员 郭玉国
审 判 员 杨汉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蓉蓉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