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民终1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曾用名称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人才大厦812室。
法定代表人: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某某,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公司、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5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公司、管某某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公司、管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