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5680号之一
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宝华花园1号楼三层(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省象山县。
被告:***,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