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5680号之一 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宝华花园1号楼三层(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省象山县。 被告:***,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