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7民初714号
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居委会宝华花园1号楼三层(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7542028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女,198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2212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4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10元,减半收取计2330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