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903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E)。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1967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3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偿还原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800000元,合计2000000元,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前、2020年8月31日前、2021年2月6日前、2021年8月31日前、2022年1月25日前归、2022年8月31日前各归还3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23年1月16日前还清。二、如有一期不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自2011年2月26日、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1年4月19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归还部分予以冲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0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03月0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1年03月04日,2021年05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1年08月09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线索。
4、2021年08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5、2021年08月18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