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3306号
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居委会宝华花园**楼**(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陈某的遗产13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360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位于盐城市盐都区的房产(登记在***或***名下)及***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