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终2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负责人:闵捷,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宜兴市官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17号(滨湖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审被告:***,男,194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审被告:***,女,195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审被告:**,女,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上诉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审被告宜兴市官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8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经本院向其催缴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