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7150号
申请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104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新,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川善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9372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安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锡安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请人泛亚公司102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锡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