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05执30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东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田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健隆公司确认结欠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货款95186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的逾期利息13333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健隆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以上债务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1669元。因被执行人健隆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健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健隆公司未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及本院受理的另外三起均以健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2019)苏0205执3076号案件申请人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019)苏0205执3077号案件申请人江苏永益化工装备有限公司、(2019)苏0205执3079号案件申请人无锡净化设备厂]共同与被执行人健隆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永益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净化设备厂确认健隆公司共结欠其款项3572780.54元(其中利息220000元)。二、付款期限:健隆公司自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永益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净化设备厂300000元;健隆公司自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永益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净化设备厂500000元;健隆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永益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净化设备厂剩余款项,直至付清。三、健隆公司实际控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71××××××××)对健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如健隆公司按期付款完毕,则本案了结。如健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自觉付款,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永益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净化设备厂有权向法院申请按(2019)苏0205民初1198号、(2019)苏0205民初1195号、(2019)苏0205民初1196号、(2019)苏0205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就剩余款项执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五、四案执行费分别为11057元、20963元、6678元、2583元,由健隆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健隆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执3078号案件的执行。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如被执行人健隆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