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30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1048H,住所地宜兴市**虹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