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4914号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1048H。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锡安公司价值83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锡安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锡安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