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0执27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1048H,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建军,***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44828-4,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6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66295.8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2017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3462元,减半收取6731元,鉴定费22000元,合计28731元,由被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经查询,该邮件为他人代收。被执行人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2月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X201300574的房产,本案已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但该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
4、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对被执行人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目前没有正常办公场所。因涉及大量执行案件中均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目前暂不宜处置。
6、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通过短信告知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除已被查封但为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在本案立案之初首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你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988295.8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66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