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3执901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生,住所地兴化市。
被执行人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9108185-4。
被执行人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家南街,组织机构代码14289104-8。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昆商初字第02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志华支付货款443669.22元及利息损失(以443669.2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996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79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0000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江苏锡安机电设备建设有限公司(原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承办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0000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江苏锡安机电设备建设有限公司(原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承办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2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