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
法定代表人:朱张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东下池村鸿运楼3楼。
法定代表人:石松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峰,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俊峰,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农业南路向南50米楷林中心9座8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999号婺城城市广场A栋1106室。
法定代表人:汤罗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俊峰,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3646号民事判决和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于跃辉
审 判 员  袁 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瑞瑞
书 记 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