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城关镇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姜春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峰,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999号婺城城市广场A栋1106室。
法定代表人:汤罗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炽盛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书伟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袁 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