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03月0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999号婺城城市广场A栋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707353455。
法定代表人:汤罗良。
被执行人:邵燕芳,女,1966年01月2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俞洪卫,男,1966年07月18日出生,住富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燕芳、俞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02执437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高明
审判员朱志福
审判员刘爱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范圣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