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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商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耘
审判员应倩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