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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首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1485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科技园(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18-10-05地块: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48499G。
法定代表人:张建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剑,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上莲乡上莲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895658472。
法定代表人:刘久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2元,减半收取计3,991元,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