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6230号
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系***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汪树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12129163901100144701)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告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50000元的财产。
上述被保全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间,对以上财产不得进行转移、抵押、变卖、毁损,否则其行为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菲娅
书记员张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