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892号
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董事长、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雄,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方翔,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尹悦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钟诗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王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