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6230号之一
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80952690(1/5)。
法定代表人:王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景宏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6844B。
法定代表人:汪树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雪娇、李永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105元,由原告***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冰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左德兴
书记员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