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80952690,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余(,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
委托代理人:王波,(,男,1985年7月2日出生,住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
被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06315658XM(2/2),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金瓯路**。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浙0881民特9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支付货款447811元及违约金30000元;被执行人***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费70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账户中扣划200000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款项自行达成了付款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881执2921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建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