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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8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80952690,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81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690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据实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支付案件受理费1186元、申请执行费14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风险告知书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本院已查封(该车辆系轮候查封)并于2023年2月9日责令被执行人交付上述车辆,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594.15元,其中支付罚款594.15元,申请执行人无受偿。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交付车辆且拒不履行,本院对其拒不申报、拒不交付车辆的行为各罚款1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81执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