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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茹家甸路802号。
法定代表人:朱应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五洲SOHO-150B。
法定代表人:赵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奔城镇东张士坎村。
法定代表人:赵飞良,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付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和安装款536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344.90元(以536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0日起暂计至2022年9月19日止),并负担案件诉讼费800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凯旋嘉苑住宅小区5号楼3单元202室和7号楼3单元202室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
2022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案款本息569746.9元,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以本院查封的两套不动产作为抵押,待被执行人起诉申请执行人纠纷一案裁判结果生效后与本案案款进行抵扣,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在抵扣完成后15日内付清”。截止2022年9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557991元,亦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93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彦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