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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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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茹家甸路802号。
法定代表人:朱应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凤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5148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两辆小型汽车,本院已委托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2年6月15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违约金51480元、受理费543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3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焘
审判员刘英政
审判员黄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