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志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03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茹家甸路8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50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23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714元(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按11.5元/天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7月4日,实际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6400元为限)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297.35元,并于2023年4月18日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小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同时已向被执行人***发送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被执行人***名下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号为887801171223、887799647655、887801335562、887755790879的四份保险,本院已依法提取保单现金价值或可退保的保险费共计3590元,扣除执行费293元,于2023年4月14日发放完毕。截止2023年4月2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3594.35元,尚未执行到位22606.6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11.5元/天标准暂计算至实际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686元为限)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已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03执2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