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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梯有限公司、都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5413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茹家甸路8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矛**,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都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雉城新都汇小区8幢318室。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书面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经书面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