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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1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茹家甸路8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和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3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7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2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另计并以36000元为限)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2年11月9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4857元,扣除部分执行费4857元后,余款70000元于当日发放完毕。截止2022年11月2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7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65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另计并以36000元为限)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0元,已收取部分执行费485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因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15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