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81执366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韩邦有。
被执行人:大连联众长兴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
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大连联众长兴造船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162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281执366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世文
审判员 由金玲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