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宜华铁运建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3487号
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商城花园街22号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连宜华铁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
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村22-689号1-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
金州区登沙河镇正阳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宜华铁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9元,由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连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