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5312号
原告:沈阳泰新盈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泰集团沈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亚泰(大连)预制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泰新盈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泰集团沈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亚泰(大连)预制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亚泰集团沈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亚泰(大连)预制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泰新盈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亚泰集团沈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亚泰(大连)预制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广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38元,减半收取15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寒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