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3民初3961号
原告:***,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03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0412。
第三人:***,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0453。
原告***与被告大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