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277号
原告:相城区北桥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
责任人:施林珍,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海防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仲海泉,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相城区北桥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琼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余琼琼独任进行审理。
审判员 余琼琼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