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源伟石材有限公司与苏州润居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8437号
原告:苏州源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银惠龙大厦1幢17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岗、**,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润居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44-46号2幢1楼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源伟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润居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源伟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源伟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源伟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38元,由原告苏州源伟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