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2072号
原告:相城区北桥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
经营者:***,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海防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相城区北桥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相城区北桥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相城区北桥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相城区北桥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50元,由原告相城区北桥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